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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關于轉發《關于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4-30  來源:馬鞍山市建筑管理處  作者:馬鞍山市建筑管理處
核心提示:[馬鞍山]關于轉發《關于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馬鞍山市建筑管理處文件
 
建管工〔2005〕31號

      關于轉發《關于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施工、監理、建設(開發)、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有關單位,當涂縣建委:
     
      馬鞍山市政府辦公室以馬政辦〔2004〕94號文轉發《市經貿委市建委關于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若干意見》(下稱通知)。現結合我市市建設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認真遵照執行。

      一、2005年3月1日前在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遵照執行《通知》規定。2005年3月1日后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通知》規定。確有困難不能執行《通知》規定的,向監督該工程的監督機構報告。

      二、執行《通知》的工程地點范圍為南于南環路,西至江邊,東到東環路,北至慈湖工業園區。

      三、對2005年3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施工現場,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要保證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進出和道路、水電“三通”等條件,不得在現場設置混凝土集中攪拌設施。各建筑材料試驗室和市建設工程檢測中心不得為施工現場開具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預拌混凝土》(GB/T14902)與使用單位簽定《預拌混凝土技術合同》,明確預拌混凝土的技術性能,今后服務內容和施工要求等,確保工程質量。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省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質量檢查標準(試行)》(皖建砼協〔2004〕06號),建立健全混凝土質量保證體系,組織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監督機構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進行巡查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保證混凝土的及時供應,不得拒絕小批量混凝土的供應,并提供相應的今后服務。質量監督機構設立預拌混凝土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投訴電話,對違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投訴電話:0555-2346849、0555-2348247

      七、當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執行《通知》的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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