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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貫徹《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若干實施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20  來源:慈溪市政府  作者:慈溪市政府
核心提示:慈溪市貫徹《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若干實施意見

      為認真落實省政府第71號令和甬政辦(1996)9號文件精神,結合該市實際,現就貫徹《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提出以下若干實施意見:

      一、加快散裝水泥設施建設

      1、市屬水泥生產企業應在充分發揮現有散裝水泥設施作用的基礎上,繼續抓好設施建設,進一步擴大散裝水泥的生產和供應規模,至1998年底,必須按照散裝率不低于60%的要求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

      2、凡承接本市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配置與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否則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二、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1、市屬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的,按銷售量征收每噸5元的“扶散費”,并于每月10日前按月解繳給市散裝辦。

      2、市屬水泥生產企業按散裝水泥銷售量每噸可提22元的“節包費”,其中4元上繳市散裝辦。

      3、對市內的建設工程,由市散裝辦委托市計委、經委、城建委等單位代征“限袋費”。標準為:有明確建筑面積的建設工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收取;電站(廠)、橋梁、公路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按使用水泥預算定額每噸10元收取。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持使用散裝水泥的有效憑證到市散裝辦辦理退還“限袋費”本息手續。散裝水泥使用率在50%以下的,不予退還;達到50%至80%的,按實際使用量退還;超過80%的全額退還。

      4、水泥制品和預拌混泥土企業必須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每噸5元計算,向市散裝辦繳納“限袋費”,次年1月份持使用散裝水泥的有效憑證向市散裝辦辦理退還“限袋費”手續。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80%以上的,全額退還“限袋費”本息;不到80%的,不予退還。

      三、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并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

      四、加強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計委是全市散裝水泥工作的主管機關,市散裝辦具體負責全市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鑒于這項工作涉及面較廣,要求市經委、財政、城建、交通、金融、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散裝水泥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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