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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中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2-13  來源:揚中市建設局  作者:揚中市建設局
核心提示:揚中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的使用與監督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現場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和市建設工程管理處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1、建筑面積在1200平方米以上的;
    
    2、一次使用混凝土在50立方米以上的;
    
    3、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
    
    4、進行現場攪拌作業會妨礙道路交通,影響市容市貌或干擾居民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
    
    5、其它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
    
    上述范圍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鼓勵使用預拌混凝土。
    
    確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非招標工程在開工前)應向市建設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現場攪拌作業。
    
    第五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應將相關費用納入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中;招標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持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成本測算銷售價格,并定期提供有關資料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應綜合市場、原材料等因素定期發布預拌混凝土的市場信息指導價,作為招投標時編制標底和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的依據。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的合同價格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商談定價,價格參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發布的預拌混凝土信息指導價,結合運輸距離、泵送距離和高度、供應時間、供應數量、結構特殊性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防腐、耐酸、抗滲等特殊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經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認可的相關材料,經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審定認可。
    
    第八條 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書面供貨合同,明確規定價格、數量、設計標號、技術參數、供應時間、地點、運輸辦法、驗收條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及其它雙方認為必須規定的事項。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按時、保質、保量做好銷售服務工作,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禁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行為。積極采用新技術和加強企業管理,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預拌混凝土的價格。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不得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建立完備的檔案資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組織生產,并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預拌混凝土拌和物的各項性能檢測,確保所生產和銷售的預拌混凝土符合質量要求。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如因供應不合格混凝土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事故的,應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裝水泥。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灑、滴、漏。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內。

    第十三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工作:

    (一)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對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配合比、試塊強度等原始實驗記錄進行抽檢;

    (二)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選用的主要原材料以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

    (三)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四)受理預拌混凝土質量投訴工作;

    (五)依法實施其它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驗收,監理單位應對驗收過程進行旁站監理。驗收后,各方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質量驗收記錄上會簽。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編制預拌混凝土使用指南或預拌混凝土注意事項等資料,告知、提請施工單位在使用預拌混凝土時應注意的事項。使用指南或注意事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局協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現場攪拌,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妨礙道路交通,影響市容市貌、城市衛生或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公安、城管、環保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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