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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范圍的通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0-19  來源: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作者: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核心提示:廣東省關于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范圍的通告
    發布時間:2004-1-2

    為減少噪聲和粉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據《廣州市建筑條例》、《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東山區、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芳村區、天河區、黃埔區所轄范圍。

    (二)白云區轄區內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區域和其他行政街街區、建制鎮鎮區范圍。

    (三)番禺區、花都區的城區和其他行政街區、建制鎮鎮區范圍。

    (四)增城市城區和新塘、仙村、石灘、中新、三江、鎮龍、小樓等鎮鎮區范圍;從化市城區(含街口、城郊、江埔)和太平(含太平開發區)、溫泉、龍潭、棋桿、鰲頭、良口(含新溫泉開發區)等鎮鎮區范圍。

    (五)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和南沙開發區所轄范圍。

    二、在本《通告》第一條規定地域以內,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業、裝修裝飾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砂漿,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三、在本《通告》第一條規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總量達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散裝水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四、本《通告》規定的建設工程或砌筑、抹灰作業、裝修裝飾工程,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的,應當報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及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六、本通告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混凝土或水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工程項目。

    七、本通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九、本通告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3日頒布的《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圍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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