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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一般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3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一般規定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結構包括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多塔樓結構等。復雜高層建筑結構的計算分析尚應符合本規程第5章的有關規定。

      10.1.2 9度抗震設計時不應采用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和連體結構。

      10.1.3 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應大于80m和60m。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采用連體結構;底部帶轉換層的筒中筒結構B級高度高層建筑,當外筒框支層以上采用由剪力墻構成的壁式框架時,其最大適用高度應比本規程表4.2.2-2規定的數值適當降低。

      10.1.4 7度和8度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不宜同時采用超過兩種本節第10.1.1條所指的復雜結構。

      10.1.5 復雜高層建筑結構中的受力復雜部位,宜進行應力分析,并按應力進行配筋設計校核。

      10.1.6 轉換層樓面應采用現澆樓板,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框支梁、框支柱、箱形轉換結構以及轉換厚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不應低于C30。

      10.1.5 梁內普通箍筋的配置應符合本規程第9.3.7條的構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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