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規定
11.1.1 有抗震設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構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 1 章到第 10 章的要求外,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規定的抗震設計原則,按本章的規定進行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
      11.1.2 結構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6 度設防烈度時的建筑(建造于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除外),應允許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但應符合有關的抗震措施要求;
  
      2.6 度設防烈度時建造于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驗算。
11.1.3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應符合表 11.1.3 的要求。對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結構或IV類場地上的結構,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應適當降低
表 11.1.3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m)
| 
 結構體系  | 
 設防烈度  | ||||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
| 
 框架結構  | 
 60  | 
 55  | 
 45  | 
 25  | |
| 
 框架-剪力墻結構  | 
 130  | 
 120  | 
 100  | 
 50  | |
| 
 剪力墻結構  | 
 全部落地剪力墻結構  | 
 140  | 
 120  | 
 100  | 
 60  | 
|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  | 
 120  | 
 100  | 
 80  | 
 不應采用  | |
| 
 筒體結構  | 
 框架-核心筒結構  | 
 150  | 
 130  | 
 100  | 
 70  | 
| 
 筒中筒結構  | 
 180  | 
 150  | 
 120  | 
 80  | |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高度(不考慮局部突出屋頂部分);
  2、框架-核心筒結構指周邊稀柱框架與核心筒組成的結構;
  3、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指首層或底部兩層為框架和落地剪力墻組成的框支剪力墻結構;
  4、甲類建筑應按本地區的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確定房屋最大高度,9 度設防烈度時應專門研究;乙、丙類建筑應按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確定房屋最大高度; 
  5、超過表內高度的房屋結構,應按有關標準進行設計,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11.1.4 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應根據設防烈度、結構類型、房屋高度,按表 11.1.4 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要求和抗震構造措施。
表 11.1.4 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
| 
 結    構    類    型  | 
 烈          度  | ||||||||
| 
 6  | 
 7  | 
 8  | 
 9  | ||||||
| 
 框架結構  | 
 高  度 (m)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25  | |
| 
 框     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 
 劇場、體育館等大跨度公共建筑  | 
 三  | 
 二  | 
 一  | 
 一  | |||||
| 
 框架-剪力墻結構  | 
 高  度 (m)  | 
 ≤60  | 
 >60  | 
 ≤60  | 
 >60  | 
 ≤60  | 
 >60  | 
 ≤50  | |
| 
 框     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 
 剪力墻  | 
 三  | 
 二  | 
 一  | 
 一  | 
 一  | ||||
| 
 剪力墻結構  | 
 高  度 (m)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60  | |
| 
 剪力墻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  | 
 框支層框架  | 
 二  | 
 二  | 
 二  | 
 一  | 
 一  | 
 不應  | 
 不應  | |
| 
 剪力墻  | 
 三  | 
 二  | 
 二  | 
 二  | 
 一  | ||||
| 
 筒體結構  | 
 框架-核心筒結構  | 
 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 
 核心筒  | 
 二  | 
 二  | 
 一  | 
 一  | |||||
| 
 筒中筒結構  | 
 內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 
 外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 
 單層廠房結構  | 
 板柱的柱  | 
 四  | 
 三  | 
 二  | 
 一  | ||||
注:1、丙類建筑應按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直接由本表確定抗震等級;其他設防類別的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的規定調整設防烈度后,再按本表確定抗震等級;
  2、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 6 度設防烈度外,應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3、框架-剪力墻結構,當按基本振型計算地震作用時,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 50%,框架部分應按表中框架結構相應的抗震等級設計;
  4、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應按剪力墻結構中的剪力墻確定其抗震等級。
11.1.5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墻總高度的 1/8 中的較大值,但不大于 15m;其他結構的剪力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 1/8 和底部兩層高度中的較大值,但不大于 15m。
11.1.6 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截面承載力應除以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γRE 應按表 11.1.6 采用。
當僅考慮豎向地震作用組合時,各類結構構件均應取 γRE=1.0。
表 11.1.6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 
 結構構件類別  | 
 正截面承載力計算  | 
 斜截面承載力計算  | 
 局部受壓承載力計算  | |||
| 
 受彎構件  | 
 偏小受壓構件  | 
 偏心受拉構件  | 
 剪力墻  | 
 各類構件及框架節點  | ||
| 
 γRE  | 
 0.75  | 
 0.8  | 
 0.85  | 
 0.85  | 
 0.85  | 
 1.0  | 
注:1、軸壓比小于 0.15 的偏心受壓柱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取 γRE=0.75。
  2、預埋件錨筋截面計算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取 γRE=1.0。
      11.1.7 抗震設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縱向受力鋼筋的錨固和連接接頭除應符合本規范第 9.3 節和第 9.4 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錨固長度 laE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二級抗震等級
      laE=1.15la    (11.1.7-1)
  
      三級抗震等級
      laE=1.05la    (11.1.7-2)
  
      四級抗震等級
laE=la (11.1.7-3)
式中:la———縱向受拉鋼筋的錨固長度,按本規范第 9.3.1 條確定。
    
      2、當采用搭接接頭時,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搭接長度 llE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llE = ζlaE    (11.1.7-4)
式中:ζ———縱向受拉鋼筋搭接長度修正系數,按本規范第 9.4.3 條確定。
  
      3、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縱向受力鋼筋的連接可分為兩類:綁扎搭接;機械連接或焊接。宜接不同情況選用合適的連接方式;
  
      4、縱向受力鋼筋連接接頭的位置宜避開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區;當無法避開時,應采用滿足等強度要求的高質量機械連接接頭,且鋼筋接頭面積百分率不應超過 50%。
11.1.8 箍筋的末端應做成 135°彎鉤,彎鉤端頭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 10 倍;在縱向受力鋼筋搭接長度范圍內的箍筋,其直徑不應小于搭接鋼筋較大直徑的 0.25 倍,其間距不應大于搭接鋼筋較小直徑的 5 倍,且不應大于 100mm。
i-font-size: 10.5pt">二
一
一
劇場、體育館等大跨度公共建筑
三
二
一
一
框架-剪力墻結構
高  度 (m)
≤60
>60
≤60
>60
≤60
>60
≤50
框     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剪力墻
三
二
一
一
一
剪力墻結構
高  度 (m)
≤80
>80
≤80
>80
≤80
>80
≤60
剪力墻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
框支層框架
二
二
二
一
一
不應
采用
不應
采用
剪力墻
三
二
二
二
一
筒體結構
框架-核心筒結構
框架
三
二
一
一
核心筒
二
二
一
一
筒中筒結構
內筒
三
二
一
一
外筒
三
二
一
一
單層廠房結構
板柱的柱
四
三
二
一
注:1、丙類建筑應按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直接由本表確定抗震等級;其他設防類別的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的規定調整設防烈度后,再按本表確定抗震等級;
  2、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 6 度設防烈度外,應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3、框架-剪力墻結構,當按基本振型計算地震作用時,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 50%,框架部分應按表中框架結構相應的抗震等級設計;
  4、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應按剪力墻結構中的剪力墻確定其抗震等級。
11.1.5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墻總高度的 1/8 中的較大值,但不大于 15m;其他結構的剪力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 1/8 和底部兩層高度中的較大值,但不大于 15m。
11.1.6 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截面承載力應除以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γRE 應按表 11.1.6 采用。
當僅考慮豎向地震作用組合時,各類結構構件均應取 γRE=1.0。
表 11.1.6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 
 結構構件類別  | 
 正截面承載力計算  | 
 斜截面承載力計算  | 
 局部受壓承載力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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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彎構件  | 
 偏小受壓構件  | 
 偏心受拉構件  | 
 剪力墻  | 
 各類構件及框架節點  | ||
| 
 γRE  | 
 0.75  | 
 0.8  | 
 0.85  | 
 0.85  | 
 0.85  | 
 1.0  | 
注:1、軸壓比小于 0.15 的偏心受壓柱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取 γRE=0.75。
  2、預埋件錨筋截面計算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取 γRE=1.0。
      11.1.7 抗震設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縱向受力鋼筋的錨固和連接接頭除應符合本規范第 9.3 節和第 9.4 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錨固長度 laE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二級抗震等級
      laE=1.15la    (11.1.7-1)
  
      三級抗震等級
      laE=1.05la    (11.1.7-2)
  
      四級抗震等級
laE=la (11.1.7-3)
式中:la———縱向受拉鋼筋的錨固長度,按本規范第 9.3.1 條確定。
    
      2、當采用搭接接頭時,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搭接長度 llE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llE = ζlaE    (11.1.7-4)
式中:ζ———縱向受拉鋼筋搭接長度修正系數,按本規范第 9.4.3 條確定。
  
      3、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縱向受力鋼筋的連接可分為兩類:綁扎搭接;機械連接或焊接。宜接不同情況選用合適的連接方式;
  
      4、縱向受力鋼筋連接接頭的位置宜避開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區;當無法避開時,應采用滿足等強度要求的高質量機械連接接頭,且鋼筋接頭面積百分率不應超過 50%。
11.1.8 箍筋的末端應做成 135°彎鉤,彎鉤端頭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 10 倍;在縱向受力鋼筋搭接長度范圍內的箍筋,其直徑不應小于搭接鋼筋較大直徑的 0.25 倍,其間距不應大于搭接鋼筋較小直徑的 5 倍,且不應大于 1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