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控 項 目
7.2.1 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級別、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應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75。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
鋼筋混凝土結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檢查數量: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于一次。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說明:7.2.1 水泥進場時,應根據產品合格證檢查其品種、級別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錯批。強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標,進場時應作復驗,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75、《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及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1344、《復合硅酸鹽水泥》GB12958等的要求。水泥是混凝土的重要級成成分,若其中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結構中鋼筋的銹蝕,故應嚴格控制。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7.2.2 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及應用技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等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當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時,混凝土中氯化物的總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進場的批次和產品的抽樣檢驗方案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說明:7.2.2 混凝土外加劑種類較多,且均有相應的質量標準,使用時其質量及應用技術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外劑》GB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J50199、《混凝土速凝劑》JC472、《混凝土泵送劑》JC473、《混凝土防水劑》JC474、《混凝土防凍劑》JV475、《混凝土膨脹劑》JC476等的規定。外加劑的檢驗項目、方法和批量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若外加劑中含有氯化物,同樣可能引起混凝土結構中鋼筋的銹蝕,故應嚴格控制。本章中涉及原材料進場檢查數量和檢驗方法時,除有明確規定外,都應按本規范第5.2.1條的說明理解、執行。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堿的總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和設計的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原材料試驗報告和氯化物、堿的總含量計算書。
說明: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堿的總含量過高,可能引起鋼筋銹蝕和咸骨料反應,嚴重影響結構構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中對此有明確規定,應遵照執行。
一 般 項 目
7.2.4 混凝土中摻用礦物摻合料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規定。礦物摻合料的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
檢查數量:按進場的批次和產品的抽樣檢驗方案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和進場復驗報告。
說明:7.2.4 混凝土摻合料的種類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復合摻合料等,有些目前尚沒有產品質量標準。對各種摻合料,均應提出相應的質量要求,并通過試驗確定其摻量。工程應用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GBJ14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漿中應用技術規程》JGJ28、《用于水泥與混凝土中粒化高爐礦渣僂》GB/T18046等的規定。
7.2.5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細骨料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規定。
檢查數量:按進場的批次和產品的抽樣檢驗方案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進場復驗報告。
注: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顆粒粒徑不得超過構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過鋼筋最小凈間距的3/4。
2 對混凝土實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徑不宜超過板厚的1/3,且不得超過40mm。
7.2.6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飲用水;當采用其他水源時,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檢查數量:同一水源檢查不應少于一次。
檢驗方法:檢查水質試驗報告。
說明:7.2.6 考慮到今后生產中利用工業處理水的發展趨勢,除采用飲用水外,也可采用其他水源,但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63的要求。
7.3 配 合 比 設 計
主 控 項 目
7.3.1 混凝土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有關規定,根據混凝土強度等級、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
對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設計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專門規定。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設計資料。
說明:7.3.1 混凝土應根據實際采用的原材料進行配合比設計并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等標準進行試驗、試配,以滿足混凝土強度、耐久性和工作性(坍落度等)的要求,不得采用經驗配合比。同時,應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
一 般 項 目
7.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其工作性應滿足設計配合比的要求。開始生產時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作為驗證配合比的依據。
檢驗方法:檢查開盤鑒定資料和試件強度試驗報告。
說明:7.3.2 實際生產時,對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并至少留置一組28d標準養護試件,以驗證混凝土的實際質量與設計要求的一致性。施工單位應注意積累相關資料,以利于提高配合比設計水平。
7.3.3 混凝土拌制前,應測定吵、石含水率并根據測試結果調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檢查數量:每工作班檢查一次。
檢驗方法:檢查含水率測試結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單。
說明:7.3.3 混凝土生產時,砂、石的實際含水率可能與配合比設計時存在差異,故規定應測定實際含水率并相應地調整材料用量。
7.4 混 凝 土 施 工
主 控 項 目
7.4.1 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 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m³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試件強度試驗報告。
說明:7.4.1 本條針對不同的混凝土生產量,規定了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試件的取樣與留置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應指出的是,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除應考慮用于確定施工期間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外,還應根據本規范第10章及附錄D的規定,考慮用于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的檢驗。
7.4.2 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試件應在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應少于一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試件抗滲試驗報告。
說明:7.4.2 由于相同配合比的抗摻混凝土因施工造成的差異不大,故規定了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應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樣不少于一次。由于影響試驗結果的因素較多,需要時可多留置幾組試件。抗滲試驗應符合現于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GBJ82的規定。
7.4.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盤稱量的偏差應符合表7.4.3的規定。
表7.4.3 原材料每盤稱量的允許偏差
| 
 材料名稱  | 
 允許偏差  | 
| 
 水泥、摻合料  | 
 ±2%  | 
| 
 粗、細骨料  | 
 ±3%  | 
| 
 水、外加劑  | 
 ±2%  | 
注:1 各種衡器應定期校驗,每次使用前應進行零點校核,保持計量準確;
2 當遇雨天式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含水率檢測次數,并及時調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檢查數量:每工作班抽查不應少于一次。
檢驗方法:復稱。
說明:7.4.3 本條提出了對混凝土原材料計量偏差的要求。各種衡器應定期校驗,以保持計量準確。生產過程中應定期測定骨料的含水率,當遇雨天施工或其他原因致使含水率發生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測定次數,以便及時調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使其符合設計配合比的要求。
7.4.4 混凝土運輸、澆筑及間歇的全部時間不應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應連續澆筑,并應在底層混凝土初凝之前將上一層混凝土澆筑完畢。
當底層混凝土初凝后澆筑上一層混凝土時,應按施工技術方案中對施工技術方案中施工縫的要求進行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說明:7.4.4 混凝土的初凝時間與水泥品種、凝結條件、摻用外加劑的品種和數量等因素有關,應由試驗確定。當施工環境氣溫較高時,還應考慮氣溫對混凝土初凝時間的影響。規定混凝土應連續澆筑并在底層初凝之前將上一層澆筑完畢,主要是為了防止擾動已初凝的混凝土而出現質量缺陷。當因停電等意外原因造成底層混凝土已初凝時,則應在繼續澆筑混凝土之前,按照施工技術方案對混凝土接槎的要求進行處理,使新舊混凝土結合緊密,保證混凝土結構的整體性。
一 般 項 目
7.4.5 施工縫的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筑前按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縫的處理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說明:7.4.5 混凝土施工縫不應隨意留置,其位置應事先在施工技術方案中確定。確定施工縫位置的原則為:盡可能留置在受剪力較小的部位;留置部位應便于施工。承受動力作用的設備基礎,原則上不應留置施工縫,當必須留置時,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
7.4.6 后澆帶的留置位置應按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方案確定。后澆帶混凝土澆筑應按施工技術方案進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說明:7.4.6 混凝土后澆帶對避免混凝土結構的溫度收縮裂縫等有較大作用。混凝土后澆帶位置應按設計要求留置,后澆帶混凝土的澆筑時間、處理方法等也應事先在技術方案中確定。
7.4.7 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及時采取有效的養護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澆筑完畢后的12h以內對混凝土加以覆蓋并保濕養護;
2 混凝土澆水養護的時間:對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對摻用緩凝型外加劑或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澆水次數應能保持混凝土處于濕潤狀態;混凝土養護用水應與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蓋養護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應覆蓋嚴密,并應保持塑料面布內有凝結水;
5 混凝土強度達到1.2N/mm²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裝模板及支架。
注:1 當日平均氣溫低于5°C時,不得澆水;
2 當采用其他品種水泥時,混凝土的養護時間應根據所采用水泥的技術性能確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澆水或使用塑料布時,宜涂刷養護劑;
4 對大體積混凝土的養護,應根據氣候條件按施工技術方案采取控溫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說明:7.4.7 養護條件對于混凝土強度的增長有重要影響。在施工過程中,應根據原材料、配合比、澆筑部位和季節等具體情況,制訂合理的施工技術方案,采取有效的養護措施,保證混凝土強度正常增長。
8. 現澆結構分項工程
現澆結構分項工程以模板、鋼筋、預應力、混凝土四個分項工程為依托,是拆除模板后的混凝土結構實物外觀質量、幾何尺寸檢驗等一系列技術工作的總稱。現澆結構分項工程可按樓層、結構縫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8.1 一 般 規 定
8.1.1 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缺陷,應由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各方根據其對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影響的嚴重程度,按表8.1的規定。
表8.1.1 現澆結構外觀質量缺陷
| 
 名稱  | 
    現      象  | 
   嚴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 
 露筋  | 
  構件內鋼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縱向受力鋼筋有露筋  | 
 其他鋼筋有少量露筋  | 
| 
 蜂窩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漿而形成石子外露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窩  |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窩  |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長度均超過保護層厚度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 
| 
 夾渣  | 
 混凝土中夾有雜物且深度超過保護層厚度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夾渣  | 
 其他部位有少量夾渣  |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實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 
| 
 裂縫  | 
 縫隙從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內部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響結構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縫  |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響結構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縫  | 
| 
 連接部位缺陷  | 
 構件連接處混凝土缺陷及連接鋼筋\連接件松動  | 
 連接部位有影響結構傳力性能的缺陷  | 
 連接部位有基本不影響結構傳力性能的缺陷  | 
| 
 外形缺陷  |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翹曲不平、民邊凸肋等  | 
 清水混凝土構件有影響使用功能或裝飾效果的外形缺陷  | 
 其他混凝土構件有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 
| 
 外表缺陷  | 
 構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 
 具有重要裝飾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構件有外表缺陷  | 
 其他混凝土構件有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 
說明:8.1.1 對現澆結構外觀質量的驗收,采用檢查缺陷,并對缺陷的性質和數量加以限制的方法進行。本條給出了確定現澆結構外觀質量嚴重缺陷、一般缺陷的一般原則。各種缺陷的數量限制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當外觀質量缺陷的嚴重程度超過本條規定的一般缺陷時,可按嚴重缺陷處理。在具體實施中,外觀質量缺陷對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等的影響程度,應由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各方共同確定。對于具有重要裝飾效果的清水混凝土,考慮到其裝飾效果屬于主要使用功能,故將其表面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確定為嚴重缺陷。
8.1.2現澆結構拆模后,應由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進行檢查,作出記錄,并應及時按施工技術方案對缺陷進行處理。
說明:8.1.2 現澆結構拆模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全同監理(建設)單位對混凝土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不論何種缺陷都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
8.2 外 觀 質 量
主 控 項 目
8.2.1 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
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說明:8.2.1 外觀質量的嚴重缺陷通常會影響到結構性能、使用功能或耐久性。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根據缺陷的具體情況提出技術處理方案,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一 般 項 目
8.2.2 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對已經出現的一般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說明:8.2.2 外觀質量的一般缺陷通常不會影響到結構性能、使用功能,但有礙觀瞻。故對已經出現的一般缺陷,也應及時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
8.3 尺 寸 偏 差
主 控 項 目
8.3.1 現澆結構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設備基礎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設備安裝的尺寸偏差。
對超過尺寸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部位,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量測,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說明:8.3.1 過大的尺寸偏差可能影響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使用功能,也可能影響設備在基礎上的安裝、使用。驗收時,應根據現澆結構、混凝土設備基礎尺寸偏差的具體情況,由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各方共同確定尺寸偏差對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影響程度。對超過尺寸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部位,應由施工單位根據尺寸偏差的具體情況提出技術處理方案,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一 般 項 目
8.3.2 現澆結構和混凝土設備基礎拆模后的尺寸偏差應符合表8.3.2-1、表8.3.2-2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樓層、結構縫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在同一檢驗批內,對梁、柱和獨立基礎,應抽查構件數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對墻和板,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10%,且不少于3間;對大空間結構,墻可按相鄰軸線高度5m左右劃分檢查面,板可按縱、橫軸線劃分檢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對電梯井,應全數檢查。對設備基礎,應全數檢查。
表8.3.2-1 現澆結構尺寸偏差和檢驗方法
| 
 項         目  | 
 允許偏差(mm)  | 
    檢驗方  | ||
| 
 軸線 位置  | 
 基礎  | 
   15  | 
 鋼尺檢查  | |
| 
 獨立基礎  | 
   10  | |||
| 
 墻、柱、梁  | 
   8  | |||
| 
 剪力墻  | 
   5  | |||
| 
 垂直度  | 
 層高  | 
 ≤  | 
   8  | 
 經緯儀或吊線、鋼尺檢查  | 
| 
 >  | 
   10  | 
 經緯儀或吊線、鋼尺檢查  | ||
| 
 全高(H)  | 
 H/1000且≤30  | 
 經緯儀、鋼尺檢查  | 
 全高(H)  | |
| 
 標高  | 
  層高  | 
 ±1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 
 全高  | 
 ±30  | |||
| 
 截面尺寸  | 
 +8,-5  | 
 鋼尺檢查  | ||
| 
 電梯井  | 
 井筒長、寬對定位中心線  | 
 +25  | 
 鋼尺檢查  | |
| 
 井筒全高(H)垂直度  | 
 H/1000且≤30  | 
 經緯儀、鋼尺檢查  | ||
| 
 表面平整度  | 
   8  | 
 | ||
| 
 預埋設施中心線位置  | 
 預埋件  | 
 10  | 
 鋼尺檢查  | |
| 
 預埋螺栓  | 
   5  | |||
| 
 預埋管  | 
   5  | |||
| 
 預留洞中心線位置  | 
   15  | 
 鋼尺檢查  | ||
注:檢查軸線、中心線位置時,應沿縱、橫兩個方向量測,并取其中的較大值。
表8.3.2-2 混凝土設備基礎尺寸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 
 項     目  | 
 允許偏差(mm)  | 
        檢驗方法  | |
| 
 坐標位置  | 
 20  | 
 鋼尺檢查  | |
| 
 不同平面的標高  | 
  0,-20  | 
 水準確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 
 平面外形尺寸  | 
   ±20  | 
 鋼尺檢查  | |
| 
 凸臺上平面外形尺寸  | 
  0,-20  | 
 鋼尺檢查  | |
| 
 凹穴尺寸  | 
  +20,0  | 
 鋼尺檢查  | |
| 
 平面水平度  | 
 每米  | 
   5  | 
 水平尺、塞尺檢查  | 
| 
 全長  | 
   1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 
 垂直度  | 
 每米  | 
   5  | 
 經緯儀或吊線、鋼尺檢查  | 
| 
 全高  | 
   10  | ||
| 
 預埋地腳螺栓  | 
 標高(頂部)  | 
  +20,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中心距  | 
 ±2  | 
 鋼尺檢查  | |
| 
 預埋地腳螺栓孔  | 
 中心線位置  | 
   10  | 
 鋼尺檢查  | 
| 
 深度  | 
  +20,0  | 
 鋼尺檢查  | |
| 
 孔垂直度  | 
   10  | 
 吊線、鋼尺檢查  | |
| 
 預埋活動地腳螺栓錨板  | 
 標高  | 
   +20,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中心線位置  | 
   5  | 
 鋼尺檢查  | |
| 
 帶槽錨板平整度  | 
   5  | 
 鋼尺、塞尺檢查  | |
| 
 帶螺紋孔錨板平整度  | 
   2  | 
 鋼尺、塞尺檢查  | |
    注:檢查坐標、中心線位置時,應沿縱、橫兩個方向量測,并取其中的較大值。  
    說明:8.3.2  本條給出了現澆結構和設備基礎尺寸的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在實際應用時,尺寸偏差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還應滿足設計或設備安裝提出的要求。尺寸偏差的檢驗方法可采用表8.3.2-1和表8.3.2-2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應的檢測工具。
  
    9. 裝配式結構分項工程
    裝配式結構分項工程以模板、鋼筋、預應力、混凝土四個分項工程為依托,是預制構件產品質量檢驗、結構性能檢驗、預制構件的安裝等一系列技術工作和完成結構實體的總稱。本章所指預制構件包括在預制構件廠和施工現場制作的構件。裝配式結構分項工程可按樓層、結構縫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9.1  一般規定  
    9.1.1  預制構件應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結構性能檢驗不合格的預制構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結構。  
    說明:9.1.1  裝配式結構的結構性能主要取決于預制構件的結構性能和連接質量。因此,應按本規范第9.2節及附錄C的規定對預制構件進行結構性能檢驗,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9.1.2  疊合結構中預制構件的疊合面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9.1.2  預制底部構件與后澆混凝土層的連接質量對疊合結構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響,疊合面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9.1.3  裝配式結構外觀質量、尺寸偏差的驗規定執行。收及對缺陷的處理應按本規范第8章的相應規定執行。  
    說明:9.1.3  預制構件經裝配施工后,形成的裝配式結構與現澆結構在外觀質量、尺寸偏差等方面的質量要求一致故可按本規范第8章的相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  
    9.2  預制構件  
    主控項目  
    9.2.1  預制構件應在明顯部位標明生產單位、構件型號、生產日期和質量驗收標志。構件上的預埋件、插筋和預留孔洞的規格、位置和數量應符合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 
    說明:9.2.1  本條提出了對構件標志和構件上的預埋件、插筋和預留孔洞的規格、位置和數量的要求,這些要求是構件出廠、事故處理以及對構件質量進行驗收所必需的。  
    9.2.2  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9.2.3  預制構件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對超過尺寸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部位,應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量測,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一般項目
    9.2.4  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對已經出現的一般缺陷,應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說明:9.2.2~9.2.4  預制構件制作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對構件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不論何種缺陷都應及時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 
    9.2.5  預制構件的尺寸偏差應符合表9.2.5的規定.  
    檢查數量:同一工作班生產的同類型構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說明:9.2.5  本條給出了預制構件尺寸的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對開頭復雜的預制構件,其細部尺寸的允許偏差可參考表9.2.5中的數值確定。尺寸偏差的檢驗方法可采用表9.2.5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應的檢測工具。
  
    表9.2.5           預制構件尺寸的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  
   
| 
 項          目  | 
 允許偏差(mm)  | 
     檢驗方法  | |
| 
 長度  | 
 板、梁  | 
 +10,-5  | 
 鋼尺檢查  | 
| 
 柱  | 
 +5,-10  | ||
| 
 墻板  | 
 ±5  | ||
| 
 薄腹梁、桁架  | 
 +15,-10  | ||
| 
 寬度、高(厚)度  | 
 板、梁、柱、墻板、薄腹梁、桁架  | 
 ±5  | 
 鋼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較大值  | 
| 
 側向彎曲  | 
 梁、柱、板  | 
 L/750 且≤20  | 
 拉線、鋼尺量最大側向彎曲處  | 
| 
 墻板、薄腹梁、桁架  | 
 L/1000且≤20  | ||
| 
 預埋件  | 
 中心線位置  | 
 10  | 
 鋼尺檢查  | 
| 
 螺栓位置  | 
 5  | ||
| 
 螺栓外露長度  | 
 +10,-5  | ||
| 
 預留孔  | 
 中心線位置  | 
 5  | 
 鋼尺檢查  | 
| 
 預留洞  | 
 中心線位置  | 
 15  | 
 鋼尺檢查  | 
| 
 主筋保護層厚度  | 
 板  | 
 +5,-3  | 
 鋼尺或保護層厚度測定儀式量測  | 
| 
 梁、柱、墻板、薄腹梁、桁架  | 
 +10,-5  | ||
| 
 對角線差  | 
 板、墻板  | 
 10  | 
 鋼尺量兩個對角線  | 
| 
 表面平整度  | 
 板、墻板、柱、梁  | 
 5  | 
 | 
| 
 預應力構件預留孔道位置  | 
 梁、墻板、薄腹梁、桁架  | 
 3  | 
 鋼尺檢查  | 
| 
 翹曲  | 
 板  | 
 L/750  | 
 調平尺在兩端量測  | 
| 
 墻板  | 
 L/1000  | ||
    注:1  l為構件長度(mm)。  
    2  檢查中心線、螺栓和孔道位置時,應沿縱、橫兩個方向量測,并取其中的較大值;  
    3  對開頭復雜或特殊要求的構件,其尺寸偏差應符合標準圖基設計的要求。  
    
    9.3  結構性能檢驗 
    9.3.1  預制構件應按標準圖或設計要求的試驗參數及檢驗指標進行結構性能檢驗。  
    檢驗內容:鋼筋混凝土構件和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進行承載力、撓度和裂縫寬度檢驗;不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進行承載力、撓度和抗裂檢驗;預應力混凝土構件中的非預應力桿件按鋼筋混凝土構件的要求進行檢驗。對設計成熟、生產數量較少的大型構件,當采取加強材料和制作質量檢驗的措施時,可僅作撓度、抗裂或裂縫寬度檢驗;當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實踐經驗時,可不作結構性能檢驗。
  
    檢驗數量:對成批生產的構件,應按同一工藝正常生產的不超過1000件且不超過3個月的同類型產品為一批。當連續檢驗10批且每批的結構性能檢驗結果均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要求時,對同一工藝正常后產的構件,可改為不超過2000件用不超過3個月的同類型產品為一批。在每批中應隨機抽取一個構件作為試件進行檢驗。  
    檢驗方法:按本標準附錄C規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靜力加載檢驗。  
    注:1“加強材料和制作質量檢驗的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1)鋼筋進場檢驗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對用作構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鋼筋按不超過5t抽取一組試件,并經檢驗合格;對經逐盤檢驗的預應力鋼絲,可不再抽樣檢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檢驗合格后,再抽取一組試件,并經檢驗合格;  
    3)混凝土按5m³且不超過半個工作班生產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組試件,并經檢驗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頭的外觀質量、入模后的主筋保護層厚度、張拉預應力總值和構件的截面尺寸等,應逐件檢驗合格。  
    2 .“同類型產品”是指同一鋼種、同一混凝土強度等級、同一后產工藝和同一結構形式的構件。對同類型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時,試件宜從設計荷載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產數量最多的構件中抽取。對同類型的其他產品,也應定期進行抽樣檢驗。 
 
    說明:9.3.1  本條對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驗的檢驗批、檢驗數量、檢驗內容和檢驗方法作出了規定,明確指出了試驗參數及檢驗指標應符合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本條還給出了簡化或免作結構性能檢驗的條件。 
    9.3.2  預制構件承載力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1  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規定進行檢驗時,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9.3.2-1)                                    
    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實測值,即試件的荷載實測值與荷載設計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o        _______ 結構重要性系數,按設計要求確定,當無專門要求時取1.0;  
    [γu]     _________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允許值,按表9.3.2取用。  
    2    當按構件實配鋼筋進行承載力檢驗時,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9.3.2-2)  
    式中        _______構件承載力檢驗修正系數,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按實配鋼筋的承載力計算確定。  
    承載力檢驗的荷載設計值是指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根據構件設計控制截面上的內力設計值與構件檢驗的加載方式,經換算后確定的荷載值包括自重)  
    表9.3.2                 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允許值  
  
| 
 受力情況  | 
 達到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檢驗標志  | 
 | |
| 
 軸心受拉、 偏心受拉 、受彎、大偏心受壓  | 
 受拉主筋處的最大裂縫寬度達到  | 
 熱軋鋼筋  | 
 1.20  | 
| 
 鋼絲、鋼絞線、熱處理鋼筋  | 
 1.35  | ||
| 
 受壓區混凝土破壞  | 
 熱軋鋼筋  | 
 1.30  | |
| 
 鋼絲、鋼絞線、熱處理鋼筋  | 
 1.45  | ||
| 
 受拉主筋拉斷  | 
 1.50  | ||
| 
 受彎構件的受剪  | 
 腹部斜裂縫達到 剪壓破壞  | 
   1.40  | |
| 
 沿斜截面混凝土斜壓破壞,受拉主筋在端部滑脫或其 他錨固破壞  | 
   1.55  | ||
| 
 軸心受壓、小偏心受壓  | 
 混凝土受壓破壞  | 
 1.50  | |
    注:熱軋鋼筋系指HPB235級、HRB335級、HRB400級和RRB400級鋼筋。  
    說明:9.3.2  本條為預制構件承載力檢驗的要求。根據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對混凝土結構用鋼筋的選擇,考慮到配置鋼絲、鋼絞線及熱處理鋼筋的預應力構件具有較好的延性,故對此類構件受力主筋處的最大裂縫寬度達到1.5mm或撓度達到跨度的1/50是的承載和檢驗系數允許值調整為1.35。根據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對混凝土材料分項系數的調整,混凝土強度設計值降低,因此與混凝土破壞相關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允許值均增加了0.05。  
    在加載試驗過程中,應取首先達到的標志所對應的檢驗系數允許值進行檢驗。  
    9.3.3  預制構件的撓度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1  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規定的撓度允許值進行檢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受彎構件的撓度限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確定;  
    MK———按荷載標準組合計算的彎矩值;  
    Mq———按荷載永久組合計算的彎矩值;  
    2  當按構件實配鋼筋進行撓度檢驗或僅檢驗構件的撓度、抗裂或裂縫寬度時,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同時,還應符合公式(9.3.3-1)的要求。  
    a —— 在荷載標準值下按實配鋼筋確定的構件撓度計算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檢驗的荷載標準值是指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根據構件設計控制截面上的荷載標準組效應與構件檢驗的加載方式,經換算后確定的荷載值。  
    注:直接承受重復荷載的混凝土受彎構件,當進行短期靜力加荷試驗時,a值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征靜力荷載標準組合相應的剛度值確定。    
    說明:9.3.3  本條為預制構件撓度檢驗的要求。撓度檢驗公式(9.3.3-1)和(9.3.3-3)分別為根據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規定的使用要求和按實際構件配筋情況確定的撓度檢驗要求。  
    9.3.4  預制構件的抗裂檢驗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9.3.4-1)9.3.4-2   
    ———構件的抗裂檢驗系數實測值,即試件的開裂荷載實測值與荷載標準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構件的抗裂檢驗系數允許值;  
    ———由預加力產后的構件抗件抗拉邊緣混凝土法向應力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確定;  
    γ ———混凝土構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響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計算確定;  
    ———混凝土抗拉強度標準值;  
    ———由荷載標準值產生的構件抗拉邊緣混凝土法向應力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確定  
    說明:9.3.4  本條為預應力預制構件抗裂檢驗的要求。檢驗指標的計算化工是根據預應力混凝土構件的受力原理,并按留有一定檢驗余量的原則而確定的。  
    9.3.5  制構件的裂縫寬度檢驗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在荷載標準值下,受拉主筋處的最大裂縫寬度實測值(mm);  
    ———構件檢驗的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按表9.3.5取用。  
    表9.3.5          構件檢驗的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mm) 
| 
 設計要求的最大裂縫寬度限值      | 
 0.2  | 
 0.3  | 
 0.4  | 
| 
    | 
 0.15  | 
 0.20  | 
 0.25  | 
    
    說明:9.3.5  本條為預制構件裂縫寬度檢驗的要求。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中將允許出現裂縫的構件最大裂縫席度限值規定為:0.2、0.3和0.4mm。在構件檢驗時,考慮標準荷載與準永久荷載的關系,換算為最大裂縫寬度的檢驗允許值。  
    9.3.6   預制構件結構性能的檢驗結果應按下列規定驗收:  
    1  當試件結構性能的全部檢驗結果均符合本標準第9.3.2~9.3.5條的檢驗要求時,該批構件的結構性能應通過驗收。  
    2  當第一個試件的檢驗結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檢驗的要求時,可再抽兩個試件進行檢驗。第二次檢驗的指標,對承載力及抗裂檢驗系數的允許值應取本規范第9.3.2條和第
    9.3.4條規定的允許值減0.05;對撓度的允許值應取本規范第9.3.3條規定允許值的1.10倍。當第二次抽取的兩個試件的全部檢驗結果均符合第二次檢驗的要求時,該批構件的結構性能可通過驗收。  
    3  當第二次抽取的第一個試件的全部檢驗結果均已符合本規范第9.3.2~9.3.5條的要求時,該批構件的結構性能可通過驗收。 
 
    說明:9.3.6  本條給出了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驗結果的驗收合格條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構性能檢驗尚難于增加抽檢數量。為了提高檢驗效率,結構性能檢驗的三項指標均采用了復式抽樣檢驗方案。由于量測精度所限,故不再對裂縫寬度檢驗作二次抽檢的要求。  
    當第一次檢驗的構件有某些項檢驗實測值不滿足相應的檢驗指標要求,但能滿足第二次檢驗指標要求時,可進行第二次抽樣檢驗。  
    本次修訂調整了承載力及抗裂檢驗二次抽檢的條件,原為檢驗系數的0.95倍,現改為檢驗系數的允許值減0.05。這樣可與附錄C中的加載程序實現同步,明確并簡化了加載檢驗。  
    應該指出的是,抽檢的每一個試件,必須完整地取得了三項檢驗結果,不得因某一項檢驗項目達到二次抽樣檢驗指標要求就中途停止試驗而不再對其余項目進行檢驗,以免漏判。  
    9.4   裝配式結構施工  
    9.4.1  進入現場的預制構件,其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及結構性能應符合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按批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構件合格證。  
    說明:9.4.1  預制構件作為產品,進入裝配式結構施工現場時,應按批檢查合格證件,以保證其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和結構性能符合要求。  
    9.4.2  預制構件與結構之間的連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連接處鋼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機械連接時,接頭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107的地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說明:9.4.2  預制構件與結構之間的鋼筋連接對裝配式結構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響。本條提出了對接頭質量的要求。  
    9.4.3  承受內力的接頭和拼縫,當其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時,不得吊裝上一層結構構件;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在混凝土強度不小于10N/mm²或具有足夠的支承時方可吊裝上一層結構構件。  
    已安裝完畢的裝配式結構,應在混凝土強度到達設計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設計荷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試件強度試驗報告。  
    說明:9.4.3  裝配式結構施工時,尚未形成完整的結構受力體系。本條提出了對接頭混凝土尚不達到設計強度時,施工中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般項目  
    9.4.4  預制構件碼放和運輸時的支承位置和方法應符合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9.4.4  預制構件往往因碼放或運輸時支墊不當而引起非設計裂縫或其他缺陷,實際操作時應根據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進行支墊。
  
    9.4.5  預制構件吊裝前,應按設計要求在構件和相應的支承結構上標志中心線、標高等控制尺寸,按標準圖或設計文件校核預埋件及連接鋼筋等,并作出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鋼尺檢查。  
    說明:9.4.5  為了保證預構件安裝就位準確,吊裝前應在預制構件和相應的安裝位置上作出必要的控制標志。  
    9.4.6  預制構件應按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吊裝。起吊時繩索與構件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小于45°,否則應采用吊架或經驗算確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9.4.6  預制構件吊裝時,繩索夾角過小容易引起非設計狀態下的裂縫或其他缺陷。本條規定了預制構件吊裝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9.4.7  預制構件安裝就位后,應采取保證構件穩定的臨時固定措施,并應根據水準點和軸線校正位置。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鋼尺檢查。  
    說明:9.4.7  預制構件安裝就位后,應有一定的臨時固定措施,否則容易發生傾倒、移位等事故。  
    9.4.8  裝配式結構中的接頭和拼縫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承受內力的接頭和拼縫應采用混凝土澆筑,其強度等級應比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提高一級;  
    2  對不承受內力的接頭和拼縫應采用混凝土或砂漿澆筑,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15AK   
    3  用于接頭和并縫的混凝土或砂漿,宜采取微膨脹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澆筑過程中應振搗密實,并應采取必要的養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試件強度試驗報告。  
    說明:9.4.8  本條對裝配式結構接頭、拼縫的填充材料及其澆筑、養護提出了要求。  
    10  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 
 
    10.1   結構實體檢驗  
    10.1.1  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后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見證下,由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檢驗的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說明:10.1.1  根據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的范圍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墻、梁等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結構實體檢驗采用由各方參與的見證抽樣形式,以保證檢驗結果的公正性。  
    對結構實體進行檢驗,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驗收前的重新檢驗,而是在相應分項工程驗收合格、過程控制使質量得到保證的基礎上,對重要項目進行驗證性檢查,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混凝土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真實地反映混凝土強度及受力鋼筋位置等質量指標,確保結構安全。  
    10.1.2結構實體檢驗的內容應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約定的項目;必要時可檢驗其他項目  
    說明:10.1.2  考慮到目前的檢測手段,并為了控制檢驗工作量,結構實體檢主要對混凝土強度、重要結構構件的鋼筋保護層厚度兩個項目進行。當工程合同有約定時,可根據合同確定其他檢驗項目和相應的檢驗方法、檢驗數量、合格條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當有專門要求時,也可以進行其他項目的檢驗,但應由全同作出相應的規定。  
    10.1.3  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應以在混凝土澆筑地點制備并與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強度為依據。混凝土強度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養護和強度代表值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  
    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也可根據合同的約定,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  
    
    10.1.4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有關規定時,混凝土強度應判為合格。  
    說明:10.1.3~10.1.4  試驗研究和工程調查表明,與結構實體混凝土組成成分、養護條件相同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強度可作為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的依據。本規范給出了利用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判定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合格與否的一般方法。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判定,仍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有關規定執行。這里所指的混凝土強度檢驗,除應對現澆結構進行之外,還應包括裝配式結構中的現澆部分。  
    10.1.5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抽樣數量、檢驗方法、允許偏差和合格條件應符合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  
    說明:10.1.5  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關系到結構的承載和、耐久性、防火等性能,故除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尺寸偏差檢查外,還應對結構實體中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執行。這種檢驗既針對現澆結構,也針對裝配式結構。  
    10.1.6  當未能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被判為不合格或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要求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  
    說明:10.1.6  隨著檢測技術的發展,已有相當多的方法可以檢測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實際應用時,可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采用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鉆芯法、后裝拔出法等檢測混凝土強度,可優先選擇非破損檢測方法,以減少檢測工作量,必要時可輔以局部破損檢測方法。當采用局部破損檢測方法時,檢測完成后應及時修補,以免影響結構性能及使用功能。  
    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的規定,進行實體的結構性能檢驗。
  
    10.2  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  
    10.2.1  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記錄:  
    1  設計變更文件;  
    2  原材料出廠合格證和進場復驗報告;  
    3  鋼筋接頭的試驗報告;  
    4  混凝土工程施工記錄;  
    5  混凝土試件的性能試驗報告;  
    6  裝配式結構預制構件的合格證和安裝驗收記錄;  
    7  預應力筋用錨具、連接器的合格證和進場復驗報告;  
    8  預應力筋安裝、張拉及灌漿記錄;  
    9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0  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11  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記錄;  
    12  工程的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記錄。  
    說明:10.2.1  本條列出了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記錄,反映了從基本的檢驗批開始,貫徹于整個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結果,落實了過程控制的基本原則,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證據。  
    10.2.2  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關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  
    2  應有完整的質量控制資料;  
    3  觀感質量驗收合格;  
    4 結構實體檢驗結果滿足本規范的要求。  
    說明:10.2.2  根據國家標準《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規定,給出了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的合格條件。其中,觀感受質量驗收應按本規范第8章、第9章的有關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的規定檢查。  
    10.2.3  當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構件、部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并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能夠滿足結構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期,可根據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說明:10.2.3  根據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規定,給出了當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方法。這些不同的驗收處理方式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在保證結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條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資源學浪費  
    10.2.4  混凝土結構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后,應將所有的驗收文件存樓備案。  
說明:10.2.4  本條提出了對驗收文件存檔的要求。這不僅是為了落實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責任,而且在有必要進行維護、修理、檢測、加固或改變使用功能時,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據。 
 
 
                                           本規范用詞用語說明  
    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用詞:表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規范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