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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9-2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核心提示:《廣州市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構建散裝水泥行業資深專業人才交流平臺,提高行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促進行業先進科技、先進理念發展應用,實現對行業的精細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和廣州市關于“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家庫(以下稱專家庫)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指的專家庫是由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直接管理,相關資深專業人員組成的,為廣州市散裝水泥行業提供人才培訓、技術論證、決策參考、發展應用等方面智力支持的專家隊伍。

第三條  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稱主管機構)負責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和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

第四條  專家庫成員在本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專業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企業、預拌砂漿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化學添加劑企業、相關行業協會的在職和退休人員中遴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聘請部分外地專家;專家庫專家名單(見附件1)在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gzsnb.com)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專家經主管機構特邀或單位推薦、本人自薦,攜帶以下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到主管機構辦理入庫申請手續:

(一)《廣州市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家庫專家資格申請表》(見附件2);

(二)個人身份、學歷和職稱證明資料;

(三)學術、專業成就證明資料;

(四)近5年承擔項目業績和科技活動情況;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組織出具的推薦意見(適用于單位推薦的專家)。

主管機構評審后報市建委批準并頒發聘書(見附件3),聘期為三年。本人自愿且符合條件的,期滿后可續聘。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愿意擔任專家工作;教授級高工、兩院院士等技術職稱和稱號的,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可不受年齡限制;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5年,具有較強專業知識、較高聲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政治素質及保密意識,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服從主管機構的管理,無不良行為記錄;

(四)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熟悉散裝水泥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程,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所屬行業的產品特點,了解本領域的最新科技、發展趨勢;

2.參與制定或起草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發布執行的行業(地方)規范、標準;

3.精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生產、銷售、應用和企業管理;

4.精通計算機網絡、信息化應用技術和行業軟件開發;

5.精通化學添加劑的生產、應用;

6.精通建筑工程行業管理;

7.精通建筑材料質量檢測;

8.精通建材領域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

(五)對達不到第(二)項所列要求,但在相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或管理經驗,且符合第(四)項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專家入庫人選。

第七條  專家受主管機構委托,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散裝水泥行業重大決策和管理措施進行論證,參與起草、制定;

(二)研究散裝水泥行業發展中具有前瞻性、方向性的問題,協助解決行業內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配合主管機構對全市散裝水泥行業進行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主管機構監督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和預拌砂漿企業按資質或備案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參與散裝水泥行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工作;

(六)開展散裝水泥行業的學術交流、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工作;

(七)參與應急搶險工程的技術論證工作。

(八)主管機構安排的其他技術工作。

第八條  專家的使用原則:

(一)參加相關工作的專家,應從本專家庫中選取,情況特殊的,可聘請非專家庫內的人員;

(二)根據相關工作的實際需要,選取熟悉該類工作的專家;優先選取在類似工作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或較高學術地位的專家;

(三)在其他條件相近的前提下,優先選取熟悉本市行業情況,了解工作背景的專家;

(四)同一工作單位的專家在同一項目評審時不得超過1名;

第九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聘請,擔任專家庫成員;

(二)依法、獨立進行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退出專家庫。

   第十條  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二)積極參加主管機構組織的相關會議和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提出真實的意見和科學的建議;

(三)與評審、監督的企業有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本人公正立場的,應當主動向主管機構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不得收受企業的財物或其他好處,未經主管機構同意,不得以專家庫專家的名義從事工作。

(五)對工作內容保密,不得泄露未正式施行的政策、法規、管理措施和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專家庫專家因健康、專業能力和不良記錄等原因不適合承擔專家工作的,停止專家資格,自動退出專家庫;無正當理由,3次不參加主管機構組織的專項活動,視為自動退出專家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二)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為有利益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提供便利的;

(三)與評審、監督的企業有利益關系,可能影響本人公正立場,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未正式施行的政策、法規、管理措施和企業的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

(五)為了不正當目的,提出與事實不符、違反科學的意見建議,造成損失的;

(六)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或其他好處,影響本人公正立場的。

停止、取消專家資格和自動退出專家庫的,主管機構收回頒發的聘書。

第十二條  專家的工作單位或聯系方式變動,應及時告知主管機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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