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辦法》已于2013年3月22日經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主要指干混砂漿,包括砌筑砂漿、抹灰砂漿、地面砂漿、保溫砂漿和防水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后方可開工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公安、建設、建管、交通運輸、質監、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鄉(街道)、開發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有關措施,推進散裝水泥農村中轉配送站建設,鼓勵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站,應符合《紹興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征求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意見,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對項目進行論證并出具意見書。
第六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健全質量控制體系,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施工規范要求。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積極開展技術交流和適度競爭,不得壟斷市場和價格。
第九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筑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質量管理情況、產品檢測報告等進行檢查,并適時向社會公布相關生產企業目錄。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與建筑業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聯合執法行動,檢查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
第十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包括以掛靠、承包、租賃等形式在我市從事運輸活動的市外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要求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重點運輸單位車輛管理的要求,建立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單位安全基礎臺帳,并在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以及車輛年檢時,對行駛記錄裝置安裝、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出具相關培訓證明,培訓費用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列支。
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參加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能力。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檢查專用車輛駕駛人培訓及持證情況。
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辦理特許通行手續,可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業物流,降低運輸成本。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符合國家、省優惠條件的專用車輛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下列規定期限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除外):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政府性投資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十五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圖紙,編制施工方案、估算、概算和預算。
建設工程需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并定期發布信息指導價。
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監理內容。
第十六條 市建筑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將建設工程是否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的考核內容。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各類評優、評獎。
對不按《條例》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在一百噸以下的。
第十八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放置散裝水泥流動罐,不得放置大型攪拌機,不得放置用于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砂石材料。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砂漿運輸車向儲料罐輸送散裝水泥、預拌砂漿時,應規范使用防塵袋。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設專用車輛進場、出場沖洗設施,應當建設砂石分離和污水分級沉淀處理裝置,實現污水回收利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
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符合排放標準。
市環保、建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按《條例》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包括塑編袋、紙袋、復合袋等)水泥的,應當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工程的預繳專項資金,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繳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征、免征或緩征。預繳專項資金的退還按《條例》、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條例》規定,違法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相關部門在抽檢中發現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不合格的,應加大抽檢密度;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應責令生產單位整改。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壟斷市場和價格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意見》(諸政發﹝2006)20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主要指干混砂漿,包括砌筑砂漿、抹灰砂漿、地面砂漿、保溫砂漿和防水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后方可開工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公安、建設、建管、交通運輸、質監、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鄉(街道)、開發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有關措施,推進散裝水泥農村中轉配送站建設,鼓勵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站,應符合《紹興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征求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意見,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對項目進行論證并出具意見書。
第六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健全質量控制體系,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施工規范要求。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積極開展技術交流和適度競爭,不得壟斷市場和價格。
第九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筑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質量管理情況、產品檢測報告等進行檢查,并適時向社會公布相關生產企業目錄。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與建筑業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聯合執法行動,檢查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
第十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包括以掛靠、承包、租賃等形式在我市從事運輸活動的市外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要求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重點運輸單位車輛管理的要求,建立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單位安全基礎臺帳,并在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以及車輛年檢時,對行駛記錄裝置安裝、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出具相關培訓證明,培訓費用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列支。
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參加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能力。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檢查專用車輛駕駛人培訓及持證情況。
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辦理特許通行手續,可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業物流,降低運輸成本。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符合國家、省優惠條件的專用車輛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下列規定期限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除外):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政府性投資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十五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圖紙,編制施工方案、估算、概算和預算。
建設工程需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并定期發布信息指導價。
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監理內容。
第十六條 市建筑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將建設工程是否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的考核內容。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各類評優、評獎。
對不按《條例》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在一百噸以下的。
第十八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放置散裝水泥流動罐,不得放置大型攪拌機,不得放置用于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砂石材料。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砂漿運輸車向儲料罐輸送散裝水泥、預拌砂漿時,應規范使用防塵袋。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設專用車輛進場、出場沖洗設施,應當建設砂石分離和污水分級沉淀處理裝置,實現污水回收利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
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符合排放標準。
市環保、建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按《條例》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包括塑編袋、紙袋、復合袋等)水泥的,應當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工程的預繳專項資金,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繳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征、免征或緩征。預繳專項資金的退還按《條例》、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條例》規定,違法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相關部門在抽檢中發現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不合格的,應加大抽檢密度;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應責令生產單位整改。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壟斷市場和價格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意見》(諸政發﹝2006)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