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混凝土網
當前位置: 首頁 » 法規 » 政策法規 » 正文

臺灣建筑業企業進駐平潭綜合實驗區從事建筑活動管理辦法(試 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2-09-0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核心提示:臺灣建筑業企業進駐平潭綜合實驗區從事建筑活動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促進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有序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國務院批復的《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有關規定,結合實驗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從事除工程勘察活動以外的建筑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建筑業企業,指取得臺灣地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并加入臺灣地區相應同業公會,企業法人注冊地在臺灣地區的營造業企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筑師事務所。
  第四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從事建筑活動實行企業備案制度。未經備案不得在實驗區從事建筑活動。
臺灣地區的營造業企業具有甲等資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筑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具有較強實力,并經臺灣相應同業公會推薦后,方可申請企業備案。
  第五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進駐實驗區備案手續由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備案條件由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區建筑市場發展情況,結合臺灣建筑業企業的下列條件確定,并分年度通知臺灣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一)企業注冊資本額;
  (二)企業資信;
  (三)企業過去五年業績;
  (四)企業執業技師、建筑師或其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人數。
  第六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備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到場辦理。
  第七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時,應向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臺灣地區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開業或登記證書復印本;
  (二)企業資信證明材料(可為臺灣金融機構或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證明);
  (三)企業派駐實驗區負責人的相關證件(企業派駐實驗區負責人應為該企業在職人員);
  (四)派駐實驗區執業的執業技師、建筑師證書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一)項及第(四)項材料的復印本,必須經過臺灣地區公證機關或民間公證人的公證,證明與正本相符。
  營造業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時,還應書面承諾在承攬項目后即在實驗區設立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鼓勵其他類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成立分支機構后,應在分支機構成立之日起15日內,向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證明、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相關證件等資料。
  第八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企業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頒發《臺灣建筑業企業進駐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備案手冊》;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書面告知原因。
  第九條 企業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臺灣建筑業企業需要繼續在實驗區從事建筑活動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平潭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企業延續備案手續。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企業備案有效期內,未被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備案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備案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址、資質(資格)等級、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或者分支機構名稱、住址、負責人以及經備案的注冊執業人員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后15日內到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后,可以依法參與實驗區內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也可以多家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與實驗區內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但必須明確聯合體牽頭人。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承攬工程的范圍,原則上與臺灣地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所明確的范圍相同。具體承攬范圍,以平潭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核準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臺灣建筑師、執業技師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必須加入臺灣營造業企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筑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方能參與實驗區內有關項目的建筑活動。臺灣建筑師、執業技師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的執業范圍,由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與臺灣同業公會協商確定后公布。
  第十三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進駐實驗區的臺灣建筑業企業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并會同臺灣同業公會對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內從事的建筑活動實施共同管理。
  第十四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本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情況書面報告平潭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應包括上年度承接項目情況,并提供工程合同復印件。
  第十五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應由本企業負責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六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實驗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和實驗區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在平潭建設的項目采用臺灣地區技術標準按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配備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應為企業的備案人員,并應與投標文件所列人員保持一致。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除有死亡、離職、委托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一般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臺灣建筑業企業建筑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可根據本地的實際,采用有效方式,對臺灣建筑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對臺灣建筑業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遵紀守法并對實驗區建筑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省、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臺灣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潭建設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備案申請或者延續備案申請。已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予以撤銷。撤銷時,未完成的項目必須繼續完成。
  (一)因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備案的;
  (四)偽造企業備案手冊的;
  (五)出具虛假成果文件的;
  (六)在實驗區有拖欠勞工人員工資行為的;
  (七)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實驗區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對本轄區內臺灣建筑業企業備案情況進行匯總,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公布其相關信用檔案信息和企業備案情況。
  第二十三條 鼓勵臺灣建筑業企業參加實驗區相關的行業協會或者組織,并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規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舉報 ]  [ 關閉窗口 ]

 

 
推薦企業

?2006-2016 混凝土網版權所有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國康路100號國際設計中心12樓 服務熱線:021-65983162

備案號: 滬ICP備09002744號-2 技術支持:上海砼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04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