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應用和發展,節約資源和能源,促進節能減排,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泰安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含粉磨站,下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水泥生產和使用,應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進一步提高水泥散裝率,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五條 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節能減排的重要技術措施,應把發展散裝水泥的散裝量、散裝率列入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承擔散裝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交通運輸、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統計、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全市“十二五”發展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八條 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引導企業利用工業廢渣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符合條件的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符合規劃,項目審批前應征求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意見并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散裝水泥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時,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參加驗收。
已建成水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應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逐步達到50%以上或者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比例,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參加技術改造計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并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城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盡量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逐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十三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使用專用車輛,并保持車況良好、車貌整潔。
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需要進入城市市區的,應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的證明,持機動車行駛證,事先到市交巡警大隊辦理特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的通行手續,并嚴格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市交巡警大隊應及時辦理。
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市交巡警大隊應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1小時以上的,應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十四條 加大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力度,合理布局農村散裝水泥銷售網點,建立完善農村散裝水泥現代物流配送體系,逐步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對散裝水泥統計的有關規定,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及時報送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報表,不得拒報、虛報和瞞報,并保證報表的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全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銷、運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予以配合,接受檢查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并將檢查情況抄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其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國家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或者提高征收標準。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票款分離”。其征收、票據、監督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調或者挪用。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門、單位征收,進入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審批聯辦件程序,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繳納。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有關規定,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以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散裝水泥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散裝水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銜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