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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縣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5-2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寧鄉縣預拌混凝土管理處
核心提示:寧鄉縣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縣城市規劃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縣城市規劃區外的重點工程及集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參照本規定實施。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科學配比(計量)拌制后出售,采用專用運輸特種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縣建設局具體負責本縣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建設局會同縣規劃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選址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縣國土資源、環保、公安交警、交通、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凡未取得資質的企業不得承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業務。任何項目(業主)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立混凝土攪拌場(站)。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五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建設局現場勘察核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㈠因交通條件限制,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㈡因建設工程所使用混凝土有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筑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在設計、預概算、結算中應當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在進行工程招投標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上將預拌混凝土標號和數量予以明確,在編制合理定價和上、下限值時,其預算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計價。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者應當保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停車場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按規范要求做好預拌混凝土入模、澆筑和養護工作。

  第九條 凡在本縣新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應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營業;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新建、改擴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點,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當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㈠項目設置申請書;
   
  ㈡預拌混凝土執業資質證明文件;
   
  ㈢項目選址報告、建筑設計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保護審查批準文件;
   
  ㈤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留置混凝土試塊,并在混凝土供應后五周內將該批混凝土的強度檢測報告抄送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接受預拌混凝土后,必須按規定留置混凝土試塊,并按規定養護后送檢。
   
  施工單位在提交竣工資料時,應同時附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及現場取樣的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供應合同,明確價格、數量、設計標號、技術參數、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貨款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短斤少兩,不得擅自更改混凝土標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五條 本縣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提供交通便利,對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輸送泵(含拖泵、車載泵、泵車)等工程特種車輛在養路費、通行費以及過路過橋等方面按省交通廳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上述車輛為工程特種作業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工程特種作業車輛通行證,并提供通行和占道作業的便利,實行全線全日通車。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一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并應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內。

  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時,縣建設局負責全縣預拌混凝土市場宏觀調控工作,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縣建設局的統一調度。

  第十八條 在埠外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向本縣建設工程項目供貨時,供應單位應事先向縣建設局提交有關資質證明和保證產品質量的技術資料等文件,并辦理注冊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或項目開工前,應向縣建設局提供預拌混凝土使用情況說明,并辦理供應合同備案手續,不得提供虛假合同,弄虛作假。否則,縣建設局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行為,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縣建設局反映。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指導價格由縣物價局會同縣工程造價定額管理站按照有關定額標準制定,由縣工程造價定額管理站定期發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本著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做到公平、公正地競爭,提供優質服務。不得欺行霸市,壟斷行業市場;不得坑蒙拐騙,損害消費者利益;不得搞惡性競爭,破壞行業市場秩序。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注重產品質量,接受縣建設局的監督,如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給使用預拌混凝土單位和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時、準確地向縣建設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生產預拌混凝土的,由縣建設局根據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責令整改,并處購銷合同價款2%~4%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縣建設局責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的要求,分別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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