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山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行政執法文書使用和印制說明:
(一)《山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行政處罰案卷》
使用說明:適用于一案一檔的卷宗封面,按省辦印制的統一格式使用。
(二)《卷宗目錄》
使用說明:應按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三)《當場處罰案件登記表》
使用說明:應按當場處罰案件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四)《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
使用說明:是指在執法過程中對舉報、投訴、移送和自查中發現的案件經初步調查,在作出是否立案決定前,呈請領導審批的內部文書。《立案審批表》是證明是否立案的文字依據,對于批準立案的案件,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案.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在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前完成立案審批程序。“案情摘要”,按違反散裝水泥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的具體違法行為種類填寫。要簡述如何發現違法案件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實施了什么行為,造成哪些損害和影響,違反了哪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哪些條款規定,依據該條款規定應給予什么樣的行政處罰,據此予以立案。
(五)《詢問(調查)筆錄》
使用說明:是執法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經過當事人的質證所作的記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主要圍繞違法事實與情節進行,涉嫌違法的時間、地點、經過、狀況及當事人的主觀狀況是詢問的重點。“調查人”必須體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姓名。“記錄人”可以同時是執法人員。“調查人”、“被調查人”和“記錄人”應分別在筆錄末尾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由調查人在調查筆錄上注明情況。
(六)《現場檢查筆錄》
使用說明:是指用于記錄現場有關人員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主要證據的文書。應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以便采取強制措施或進一步取證,“檢查場所”應填寫執法時所處位置,填寫具體詳細,體現現場特征;“檢查人”填寫現場執法人員姓名;“記錄人”指本文書的填寫人員姓名,檢查人可以同時是“記錄人”。
(七)《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使用說明:是指檢查人員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執法程序等進行陳述申辯時適用的文書。制作該筆錄時,要客觀、準確、簡明扼要地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并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當場簽名或押印并注明時間。
(八)《行政處罰處理意見審批表》
使用說明:是指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承辦人報請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并經散裝水泥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它是在一起行政處罰案件符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依據散裝水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等條件的情況下,在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前,案件承辦機構就行政處罰決定內容請示主管領導審查批準的一種內部使用的文書。
(九)《當場處罰決定書》
使用說明:是指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按照簡易程序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違法事實表述應簡明扼要,并用相關證據證明,該證據既可以是現場檢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也可以是現場檢查筆錄;處罰依據要寫明法律法規全稱和依據的具體條、款、項;要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注明日期。
(十)《抽樣取證登記表》
使用說明:是指在執法活動中,從證據總體中抽取部分作為行政執法證據時使用的文書。抽樣取證有兩種基本情況:第一種是在總體中抽取部分直接作為證據,多用于書證的取證,通常表現為證明行政違法行為的報表、憑證、合同等。另一種是從種類物中抽取部分進行鑒定,多用于物證的取證。
(十一)《登記保存物品決定書》
使用說明: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對需保存的物證當場登記造冊,暫時先予封存固定,責令當事人妥為保管而出具的憑證。“被登記保存物品單位(人)”、“執法人員”、“見證人”和“主管領導”應在清單后簽名或蓋章。
(十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
使用說明:是指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登記保存的物品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當事人的文書。
(十三)《責令改正通知書》
使用說明:是指散裝水泥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的文書。應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和違法的行為的具體內容, 違反的法律規范的全稱,責令改正所依據的法律規范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
(十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使用說明:是指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文書。當事人在此基礎上行使辯護權和防衛權,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力。
(十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使用說明:是指在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權利的法律文書。
(十六)《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使用說明:是指經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會事項的文書。文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公開或不公開)、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以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項。
(十七)《聽證公告》
使用說明:是指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公開進行聽證時,通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文書。
(十八)《聽證筆錄》
使用說明:是指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應當寫明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證據,證人證言、質證過程等內容。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并在尾頁注明日期,證人應當在記錄其證言之頁簽名。
(十九)《聽證報告》
使用說明:是指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向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會情況并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的文書。“聽證基本情況摘要”欄應當填寫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案由、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中發現新的問題和新的情況應予以說明;聽證認定的事實、證據。“聽證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由聽證人員根據聽證情況,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做出評判并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
(二十)《行政處罰不予聽證通知書》
使用說明:是指負責進行聽證的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聽證申請筆錄進行審查后,以為不符合聽證前提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二十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使用說明: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本文書在安監執法部門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時使用,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審批等執法程序后對當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全面、客觀,闡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處罰依據應當寫明作出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全稱,有款、項、目的,必須具體到款、項、目;處罰內容應當主次分明、具體明確,寫明處罰種類、數額、期限等。
(二十二)《送達回證》
使用說明:是指人民法院或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