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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饒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9-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上饒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饒府字〔2009〕33號 

關于印發上饒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清山管委會,上饒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上饒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饒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建設節約型社會,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根據國家《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工具由預拌場所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是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本級政府批準納入本市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后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職工培訓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七)指導委托代征單位的業務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

對在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二級經貿委應當給予最高不超過當年實際繳入國庫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提取4%的表彰、獎勵。 

第二章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砂漿)的生產、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于總生產能力70%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未達到總生產能力70%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 

第六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本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的要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由市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整體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編制。 

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還必須納入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本省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目錄。依法加強質量、計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第八條  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時如實向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九條  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發放、運輸計量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計量法的規定。 

第十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單位以及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單位,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散裝水泥運輸車和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保證車況良好、外觀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物價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計量、價格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本市各級發改、建設、工商、規劃、交通、公安、環保、財政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提供交通便利。對散裝水泥車、散裝水泥流動罐自卸運輸車、混凝土泵車等專用車輛在養路費、通行費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需要,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限時通行路段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準予通行。 

第十二條  自2009年3月1日起,上饒市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新建開工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其他縣(市)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散裝水泥使用量必須達到水泥使用總量的80%以上,要根據預拌混凝土推廣和發展情況,待具備條件后確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時間。 

因緊急搶險救災需要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施工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及時告知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 

第十三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使用特種水泥且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無法到達工地現場的;

(四)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 

(五)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四條  凡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建筑設計單位應在設計預(概)算、結算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用量。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價格、數量、設計標號、供應時間、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驗收條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第三章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袋裝水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收費大廳)統一征收。建設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專項資金交納憑據,對未繳清費用的不予辦理相關證件。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統一征收,或者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征收專項資金的范圍、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征收專項資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江西省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由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統一申報和管理。 

第十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免專項資金。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城市建設、水利建設、重點工程項目、招商引資項目(含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中,不得將免收專項資金作為優惠條件。 

第十八條  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并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建設工程,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核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原始憑證等資料,經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和財政部門核實后,辦理專項資金清退手續,實行多退少補,逾期和弄虛作假的不予辦理返退手續。返退資金由財政部門通過直接支付手續撥付到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擴建和改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設施的補助;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設備的補助;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宣傳與獎勵;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與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第一項、第二項單個項目的補助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5%。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但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作出限期補繳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部分0.5‰的滯納金。對拒不補繳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關于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方案規定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批準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的; 

(二)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征收范圍、標準和辦法或者擠占、截留、挪用、私分專項資金和罰款的;

(三)不征收專項資金的; 

(四)征收專項資金和罰款不按規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票據的。 

第二十六條  在規定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管理按照本辦法有關預拌混凝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上饒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4日發布的饒府發【2003】40號文《關于印發上饒市市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主題詞:工業  建材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通知  
 
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9年2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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