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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2010年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控制建設工地揚塵和噪聲措施的通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2-2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關于發布2010年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控制建設工地揚塵和噪聲措施的通告

  為切實保障2010 年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即2010 年10 月25 日至2010 年12 月22 日)空氣環境質量,市政府決定在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進一步加強建設工地揚塵和噪聲污染的控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控制建設工地揚塵和嗓聲措施

  (一)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全市建設工地要嚴格控制揚塵污染,做到“六個100%”,即:施工現場100%圍蔽,工地砂土100%覆蓋,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灑水降塵,出工地車輛100%沖凈車輪車身,暫不開發的場地100%綠化(包括暫未開發地塊、停工緩建工地、在建工地內的裸露場地等3類,閑置3個月以上的場地全部綠化,閑置3個月以內的場地全部覆蓋、并采取有效降塵措施)。凡新申請開工的工地,必須達到上述“六個100%”要求才準予開工;已經開工的工地要邊施工邊整改,確保2009年10 月20 日前達到“六個100%”要求,逾期未達要求的,責令停工整改,直至達到要求方可復工;暫未開發地塊、停工緩建工地的綠化或覆蓋必須在2009 年10 月2O 日前完成。

  (二)全市亞運基礎設施、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環境景觀整治等施工項目必須于2010 年10 月20 日前完工,并完成生態環境恢復。

  (三)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所有施工工地停止以下施工作業:土石方工程、混凝土澆筑、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夜間施工、含有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噴涂和粉刷、產生噪聲的切割、打樁等作業,并做好工地綠化、覆蓋、安全維護等工作。

  (四)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各種突發事故的搶險工程,須采取嚴格的防止揚塵、控制噪聲措施,施工中現場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GB12523 一90 )的規定。

  (五)控制建設工地揚塵、噪聲工作按照市區分工原則,由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同級環保、城管等部門負責監督落實;暫未開發地塊的綠化或覆蓋工作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停工緩建工地的綠化或覆蓋工作由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配合。

  二、混凝土攪拌站、砂漿生產企業的減排措施

  (一)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全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暫停生產作業。

  (二)場內堆放的砂、石、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原材料100%覆蓋,并保持場區清潔,灑水防揚塵。

  (三)由市建委聯合市環保局、城管局負責監督落實。

  三、運輸車輛控制管理措施

  (一)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24 小時禁止余泥渣土、建筑垃級及一切建筑材料運輸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通行。

  (二)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會同市交委、環保局、市容環衛局、公路局負責監督落實。

  四、管理保降措施

  (一)嚴格施工許可審查,加強指導服務。

  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施工許可申請,審核工程合理工期和施工組織方案,凡在2010年10月20日前不能完成土石方工程、基坑安全防護的項目,不予批準開工建設。

  2、審批施工許可前必須進行現場踏勘,重點查看建筑工地是否達到“六個100%”要求,控制施工噪聲的專項措施是否到位等,要安排專人看管,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妥善安排施工人員生產、生活。

  1、工程總承包企業要根據工程進度,及時調劑施工人員,對勞務人員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分批組織轉場或撤場,同時做好施工現場留守人員生活保障,并與勞務企業商定復工后勞動力供應的措施。

  2、建設業主、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廣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穗勞社函〔2009〕786號),建設業主要及時支付工程款,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及時做好勞務費的月度結算和支付工作,并負責監督將工資足額發放到工人手中,特別要確保完工、停工項目工人工資的足額支付。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為各工程總承包企業提供服務,指導其做好勞動力調劑、工人工資支付等各項服務保障工作。

  (五)定期組織巡查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同級環保、城管等部門定期巡查,檢查本通告各項要求的落實情況,并加大執法力度,對非法施工,違反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規定的建筑工地,一律責令立即停工整改,依法嚴厲處罰。

  五、分工負責,落實監管資任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須市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向主管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意見。市建設、交通、水務、港務、市政、電力、環保、環衛、交警、城管等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抓緊制訂具體管理細則,確保本通告有關措施落到實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2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

  2009年9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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