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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1-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嘉峪關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創造優良人居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甘肅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甘肅省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峪關市市區范圍內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設局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廣和應用。 
    
  (二)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三)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城管、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交通、工商、物價等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在嘉峪關市市區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 
    
  (一)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程及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二)混凝土總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和一次澆灌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以及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 
    
  第六條 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散裝建筑材料運輸前,施工單位應督促承運單位或個體組織到市建設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禁止在城區建筑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建設局同意,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二)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三)因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建設工程使用需要的;(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或特殊原因的。 
    
  因前款原因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要求。 
    
  第八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禁止在城區建筑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九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作為必要因素予以注明。 
    
  第十條 對按規定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經市規劃局同意后方可建設和申辦資質等級證書。 
    
  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市建設局資質初審報建設廳審批發證,并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后,方可按照其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除受散裝運輸條件限制外,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按照國家、省現行有關定額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 
    
  第十六條 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市建設局的統一調度。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運輸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準許依照核定的線路在市區通行。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向無資質證書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未辦理資質備案的外地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使用單位應對整個澆筑過程及澆筑后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控制和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接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由市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而未經市建設局同意擅自在現場攪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在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過程中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的,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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