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設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施工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市容衛生環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周邊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和房屋修繕、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監督管理。
本市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對招標和發包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是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在建設工程招標或直接發包中,其招標文件和發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勘察、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和具體要求。
第六條(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費標準等規定,單獨開列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詳細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文明施工措施費主要用于購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滿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專款專用。
文明施工措施費劃撥和使用應當接受建設安全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詳細清單。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費標準。
第七條(現場踏勘)
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市政、防汛、管線等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筑物、構筑物、防汛設施、管線損害的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踏勘,并形成書面評估意見。
參與現場踏勘的單位應當根據踏勘結果,提出消除或降低施工影響的具體技術措施。
第八條(周邊單位和居民溝通)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組織其他參與建設的單位走訪施工現場周邊的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組織與相關單位和居民的溝通,將施工中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以及施工方案中減少影響的措施告知單位和居民,并妥善解決居民合理建議和要求。
第九條(勘察設計要求)
勘察單位應當提供真實、詳細的勘察文件,并滿足建設工程對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保護的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全面調查,優化工程方案設計,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筑材料,并明確實施技術性保護的設計方案和措施。
第十條(監理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的制訂和落實,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等,實施全過程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
施工單位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責任人。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方案,應當明確文明施工管理目標,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制定全面的文明施工措施,采取能有效降低施工中噪聲、揚塵和光污染,以及減輕周邊建筑物影響的施工技術和施工工藝。
第十二條(施工公示)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和現場施工總平面圖(道路、管線工程除外),環保便民承諾牌,夜間施工告示牌,以及其他需要接受社會監督的告知內容。
施工銘牌應當標明建設工程名稱、范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開工、竣工日期,監督電話等。
第十三條(圍檔設置)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連續、穩固、封閉的工地圍擋,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工地圍檔應當采用彩鋼夾芯板、砌體或者其它能滿足強度要求的硬質材料,并保證基礎牢固和表面平整、清潔、無變形痕跡;
(二)中環線以內和中環線以外的居住密集區、城鎮建成區、風景旅游區、市容景觀道路、交通主干道,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的施工工地,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區的施工工地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工地圍檔,還應當采取設置屏障等降噪措施;
(四)管線工程、農村水利建設工程、臨時封交的市政道路工程和遠離居住密集區的公路建設施工工地應當按規定使用路欄式圍檔;
(五)工地主要出入口的圍擋大門應當符合規定,大門內側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鋪設長、寬不少于3米的加濕麻袋或地毯。駛出工地的運輸車輛應當清洗干凈。
國家和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市建設交通委可以發布圍檔樣式和外立面顏色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圍網和腳手架設置)
除管線、爆破拆除等施工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腳手架外側均應當設置封閉、整齊的綠色密目網,并加強日常維護,保持整潔。
城市景觀區域沿道路在建建筑,其腳手架外側應當采用不透塵的封閉材料替代密目網,選用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協調。
施工工地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黃色警示漆進行保養,做到桿件無明顯銹跡。
第十五條(噪聲、揚塵控制)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噪聲和揚塵的產生: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應當設置在工地中遠離居民區的地方,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
(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現場敞開式攪拌砂漿,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噴淋降塵或者其他吸塵措施;
(四)建筑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對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
建設工地應當設置完整連續的排水溝(管)網和三級沉淀二級排水的沉淀池,并保障排水暢通。工地泥漿禁止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河道。
第十七條(工地生活環境)
施工工地應當將生活區與作業區嚴格分離,并按規定設置必要的臨時生活設施:
(一)在施工工地設置食堂或者就餐場所的,應當符合衛生管理規定,制定健全的生活衛生和預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二)生活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設施,施工區應當配備流動保溫飲水桶;
(三)在施工工地設置宿舍的,應當保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4米,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每間人員不得超過8人,必須設置可開啟式窗戶;
(四)盥洗設施應當設置滿足作業人員使用的盥洗池。淋浴間內應當設置滿足需要的淋浴頭,可以設置儲衣柜或者掛衣架;
(五)施工工地應當設置沖水式廁所,并落實專人負責沖洗和定期消毒;
(六)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封閉式容器盛裝,日產日清。
第十八條(道路管線施工要求)
開挖瀝青、混凝土等硬質路面時,應當采用降低噪聲防止揚塵的覆罩法施工。
開挖后當日不能修復的溝槽(坑),應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蓋鋼板,并將鋼板嵌入路面,做到鋼板平面與路面保持一致,降低鋼板彈跳產生的噪聲和粉塵污染,確保車輛、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九條(拆房施工要求)
拆房施工當天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含5級),應當停止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
爆破拆除和機械拆除的,應當同時采取噴淋措施;處理拆房渣土時應當采用濕式作業。
第二十條(施工配套要求)
施工配套包括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站、混凝土預制構件加工場站以及鋼模板、鋼管、扣件等加工周轉場站。施工配套場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車輛,應當密封性能完好,禁止跑冒滴漏;
(二)易產生噪聲、揚塵的加工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地方;
(三)禁止夜間從事易產生噪聲加工作業;
(四)夜間加工作業需要使用強光照明的,應當在居民區一端采取遮蔽措施。
第二十一條(渣土處置要求)
施工工地內建筑渣土垃圾應當集中堆放在采取防止揚塵措施的堆場,定期集中清理。
施工現場裸露土或留用渣土,應當按規定實施有效的遮蓋。超過3個月的裸露泥地,裸土應進行簡易綠化。
建筑渣土出運時,車輛裝載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箱體上沿,并保證車廂蓋閉合平整。
渣土運輸車輛在裝卸點必須清洗干凈后駛出,嚴禁污損車輛進入城市道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夜間施工要求)
除搶修搶險外,需要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建設工程,應當事先向環保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其中道路、管線工程的夜間施工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實施夜間施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防止施工照明燈光直射居民住房;
(二)電焊等強眩光施工必須設置有效遮擋措施;
(三)禁止捶打、敲擊、鋸割、爆破等施工;
(四)運輸、裝卸建材與設備,應當輕吊、輕傳、輕放,嚴禁高拋、重摔。
第二十三條(通道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建筑施工外立面緊鄰人或車通行道路的施工工程,在緊鄰人或車通行道上方應當搭建堅固的安全天棚,并設置必要警示和引導標志,確保通道的安全。
工程建設必須占用道路時,應當制定臨時交通組織方案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公安交警部門的意見。
工程建設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和部分封閉或者減少道路車道時,應當采取區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措施。對沿線單位、居民出行造成影響的,應當設置有安全防護的通道。
第二十四條(臨時占地管理)
需要臨時占用建設工地圍檔外場地實施輔助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臨時占地手續。臨時占用場地,應當采取施工圍欄封閉。
第二十五條(竣工后工地的處理)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拆除工地圍檔、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并將工地以及相鄰的四周環境清理整潔。
第二十六條(特別規定)
國家和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市建設交通委可以根據需要對本市文明施工提出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投訴舉報處理)
發現建設工地違反文明施工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反饋給投訴者。
第二十八條(違反文明施工措施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撥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將文明施工措施費挪做他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勘察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勘察單位未提供真實、詳細的勘察文件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監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和暫停施工、以及未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施工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施工銘牌等告示牌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設置施工圍檔的;
(三)未在工地大門內側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
(四)未設置密目網和不透塵封閉材料的;
(五)在現場攪拌混凝土和敞開式攪拌沙漿的;
(六)未按規定對施工場地進行硬化處理或硬地坪處理的;
(七)未設置飲用水設施、盥洗設施、沖水式廁所和封閉式生活垃圾容器的;
(八)未按規定采用覆罩法施工、未將覆蓋鋼板嵌入路面的;
(九)道路、管線工程夜間施工未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十)對施工緊鄰人或車通行道未設置安全措施的;
(十一)占用道路時未按規定報批和未采取交通保障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工地泥漿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河道的,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拆房施工要求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申請夜間施工許可施工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處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設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施工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市容衛生環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周邊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和房屋修繕、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監督管理。
本市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對招標和發包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是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在建設工程招標或直接發包中,其招標文件和發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勘察、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和具體要求。
第六條(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費標準等規定,單獨開列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詳細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文明施工措施費主要用于購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滿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專款專用。
文明施工措施費劃撥和使用應當接受建設安全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詳細清單。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費標準。
第七條(現場踏勘)
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市政、防汛、管線等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筑物、構筑物、防汛設施、管線損害的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踏勘,并形成書面評估意見。
參與現場踏勘的單位應當根據踏勘結果,提出消除或降低施工影響的具體技術措施。
第八條(周邊單位和居民溝通)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組織其他參與建設的單位走訪施工現場周邊的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組織與相關單位和居民的溝通,將施工中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以及施工方案中減少影響的措施告知單位和居民,并妥善解決居民合理建議和要求。
第九條(勘察設計要求)
勘察單位應當提供真實、詳細的勘察文件,并滿足建設工程對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保護的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全面調查,優化工程方案設計,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筑材料,并明確實施技術性保護的設計方案和措施。
第十條(監理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的制訂和落實,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等,實施全過程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
施工單位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責任人。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方案,應當明確文明施工管理目標,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制定全面的文明施工措施,采取能有效降低施工中噪聲、揚塵和光污染,以及減輕周邊建筑物影響的施工技術和施工工藝。
第十二條(施工公示)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和現場施工總平面圖(道路、管線工程除外),環保便民承諾牌,夜間施工告示牌,以及其他需要接受社會監督的告知內容。
施工銘牌應當標明建設工程名稱、范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開工、竣工日期,監督電話等。
第十三條(圍檔設置)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連續、穩固、封閉的工地圍擋,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工地圍檔應當采用彩鋼夾芯板、砌體或者其它能滿足強度要求的硬質材料,并保證基礎牢固和表面平整、清潔、無變形痕跡;
(二)中環線以內和中環線以外的居住密集區、城鎮建成區、風景旅游區、市容景觀道路、交通主干道,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的施工工地,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區的施工工地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工地圍檔,還應當采取設置屏障等降噪措施;
(四)管線工程、農村水利建設工程、臨時封交的市政道路工程和遠離居住密集區的公路建設施工工地應當按規定使用路欄式圍檔;
(五)工地主要出入口的圍擋大門應當符合規定,大門內側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鋪設長、寬不少于3米的加濕麻袋或地毯。駛出工地的運輸車輛應當清洗干凈。
國家和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市建設交通委可以發布圍檔樣式和外立面顏色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圍網和腳手架設置)
除管線、爆破拆除等施工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腳手架外側均應當設置封閉、整齊的綠色密目網,并加強日常維護,保持整潔。
城市景觀區域沿道路在建建筑,其腳手架外側應當采用不透塵的封閉材料替代密目網,選用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協調。
施工工地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黃色警示漆進行保養,做到桿件無明顯銹跡。
第十五條(噪聲、揚塵控制)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噪聲和揚塵的產生: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應當設置在工地中遠離居民區的地方,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
(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現場敞開式攪拌砂漿,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噴淋降塵或者其他吸塵措施;
(四)建筑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對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
建設工地應當設置完整連續的排水溝(管)網和三級沉淀二級排水的沉淀池,并保障排水暢通。工地泥漿禁止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河道。
第十七條(工地生活環境)
施工工地應當將生活區與作業區嚴格分離,并按規定設置必要的臨時生活設施:
(一)在施工工地設置食堂或者就餐場所的,應當符合衛生管理規定,制定健全的生活衛生和預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二)生活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設施,施工區應當配備流動保溫飲水桶;
(三)在施工工地設置宿舍的,應當保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4米,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每間人員不得超過8人,必須設置可開啟式窗戶;
(四)盥洗設施應當設置滿足作業人員使用的盥洗池。淋浴間內應當設置滿足需要的淋浴頭,可以設置儲衣柜或者掛衣架;
(五)施工工地應當設置沖水式廁所,并落實專人負責沖洗和定期消毒;
(六)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封閉式容器盛裝,日產日清。
第十八條(道路管線施工要求)
開挖瀝青、混凝土等硬質路面時,應當采用降低噪聲防止揚塵的覆罩法施工。
開挖后當日不能修復的溝槽(坑),應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蓋鋼板,并將鋼板嵌入路面,做到鋼板平面與路面保持一致,降低鋼板彈跳產生的噪聲和粉塵污染,確保車輛、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九條(拆房施工要求)
拆房施工當天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含5級),應當停止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
爆破拆除和機械拆除的,應當同時采取噴淋措施;處理拆房渣土時應當采用濕式作業。
第二十條(施工配套要求)
施工配套包括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站、混凝土預制構件加工場站以及鋼模板、鋼管、扣件等加工周轉場站。施工配套場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車輛,應當密封性能完好,禁止跑冒滴漏;
(二)易產生噪聲、揚塵的加工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地方;
(三)禁止夜間從事易產生噪聲加工作業;
(四)夜間加工作業需要使用強光照明的,應當在居民區一端采取遮蔽措施。
第二十一條(渣土處置要求)
施工工地內建筑渣土垃圾應當集中堆放在采取防止揚塵措施的堆場,定期集中清理。
施工現場裸露土或留用渣土,應當按規定實施有效的遮蓋。超過3個月的裸露泥地,裸土應進行簡易綠化。
建筑渣土出運時,車輛裝載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箱體上沿,并保證車廂蓋閉合平整。
渣土運輸車輛在裝卸點必須清洗干凈后駛出,嚴禁污損車輛進入城市道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夜間施工要求)
除搶修搶險外,需要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建設工程,應當事先向環保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其中道路、管線工程的夜間施工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實施夜間施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防止施工照明燈光直射居民住房;
(二)電焊等強眩光施工必須設置有效遮擋措施;
(三)禁止捶打、敲擊、鋸割、爆破等施工;
(四)運輸、裝卸建材與設備,應當輕吊、輕傳、輕放,嚴禁高拋、重摔。
第二十三條(通道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建筑施工外立面緊鄰人或車通行道路的施工工程,在緊鄰人或車通行道上方應當搭建堅固的安全天棚,并設置必要警示和引導標志,確保通道的安全。
工程建設必須占用道路時,應當制定臨時交通組織方案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公安交警部門的意見。
工程建設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和部分封閉或者減少道路車道時,應當采取區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措施。對沿線單位、居民出行造成影響的,應當設置有安全防護的通道。
第二十四條(臨時占地管理)
需要臨時占用建設工地圍檔外場地實施輔助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臨時占地手續。臨時占用場地,應當采取施工圍欄封閉。
第二十五條(竣工后工地的處理)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拆除工地圍檔、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并將工地以及相鄰的四周環境清理整潔。
第二十六條(特別規定)
國家和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市建設交通委可以根據需要對本市文明施工提出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投訴舉報處理)
發現建設工地違反文明施工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反饋給投訴者。
第二十八條(違反文明施工措施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撥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將文明施工措施費挪做他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勘察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勘察單位未提供真實、詳細的勘察文件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監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和暫停施工、以及未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施工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施工銘牌等告示牌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設置施工圍檔的;
(三)未在工地大門內側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
(四)未設置密目網和不透塵封閉材料的;
(五)在現場攪拌混凝土和敞開式攪拌沙漿的;
(六)未按規定對施工場地進行硬化處理或硬地坪處理的;
(七)未設置飲用水設施、盥洗設施、沖水式廁所和封閉式生活垃圾容器的;
(八)未按規定采用覆罩法施工、未將覆蓋鋼板嵌入路面的;
(九)道路、管線工程夜間施工未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十)對施工緊鄰人或車通行道未設置安全措施的;
(十一)占用道路時未按規定報批和未采取交通保障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工地泥漿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河道的,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拆房施工要求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申請夜間施工許可施工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處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