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設交通委(建委、建管局)、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局(集團)總公司:
為提高本市建筑業農民工技能水平,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范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建人〔2008〕109號)文件精神,現提出如下貫徹落實意見:
一、建立示范工程組織機構
各區(縣)建設交通委(建委、建管局)、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區域內建筑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范工程推進工作,并分別明確該項工作的具體操作部門,將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納入部門考核內容(各區縣示范工程人數指標見附表一)。
二、落實示范工程實施主體
示范工程的實施主體為本市建筑業企業,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級以上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二)未列入交納工資保證金不良企業名單;
(三)建有農民工業余學校;
(四)安排不少于20名參訓人員。
各區(縣)建設責任部門根據量化指標,在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中予以分解,并在9月12日前將示范工程實施企業一覽表(見附表二)上報市農民工培訓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建設工程安質監總站),并送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備案。
三、確定示范工程培訓機構
示范工程培訓機構由各區(縣)建設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確定方式,在本市具有相應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范圍內,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實施企業組織農民工參加示范工程的培訓項目應為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工種。
示范工程培訓機構必須建立培訓臺帳,詳細記錄參訓人員的所在企業名稱、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培訓工種及等級、培訓時間、考核成績、聯系方式等,以備查驗。
四、落實培訓資金及核撥程序
示范工程培訓資金由政府、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對參加培訓且鑒定合格的農民工,由政府予以一定補貼,享受培訓補貼的外來農民工應當是參加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對象。農民工個人只承擔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鑒定不合格人員的培訓鑒定費用由實施企業承擔。為便于操作,農民工培訓、鑒定費用由實施企業先行墊付。
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且鑒定合格,并取得技能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上崗證)的外來農民工,按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協商制定的補貼標準予以補貼。培訓補貼經費在各區(縣)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培訓補貼經費的具體核撥程序由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確定。
參加示范工程的外來農民工不再享受其它培訓補貼政策。
五、加強示范工程指導督促
各區(縣)建設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工程培訓活動的動態管理,對實施企業組織人員參訓情況、培訓機構教學質量進行考核驗收;督促、指導示范工程實施企業組織經過培訓的農民工及時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并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附件:1、建筑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范工程各區縣人數指標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建筑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范工程各區縣人數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