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印發《關于印發〈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計劃〉及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大常辦〔2008〕11號)。
《通知》中要求,年度立法計劃及實施方案確定的法規草案提請主體和承擔法規草案起草的部門、單位,要切實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序》、《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編制及實施工作規則》的規定,加強法規草案起草和提請審議工作,保證立法計劃有效實施。一類法規項目提請主體應當確保法規草案按期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二類法規項目的起草單位要抓緊進行調研、論證和起草、修改,在年內完成法規草案文本和立法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起草,做好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
《浙江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條例》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計劃》的二類項目。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